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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相關法規 / 學校單車使用管理規定

 

 花蓮縣私立四維高中學生單車停放管理實施辦法

 

一、 本校騎乘單車上下學的同學,請按照安排之停車位置停放,停放採劃區域式停車;因此無法兼負保護及賠償之責任,請同學務必加鎖並鎖上地練停放。

 

 

※註:若有破損或遺失學校會盡全力查明事實處理,但不負保護及賠賞之責。

 

二、 凡本校之學生騎乘單車上下學皆須遵守下列單車管理細則:

1. 學生於每學期初由生輔組依各班學生申請登記之騎車人數,並由導師於「申請單」上簽名同意後至總務處辦理繳交停車場維護費45元,始發給准許停放單車之號碼貼紙,由學生自行粘貼在單車後座檔泥板明顯辨認處,未粘貼之車輛經查明違規,生輔組一律暫代管理並通知家長領回。

2. 各班騎單車學生應依貼紙號碼將單車整齊停放在指定車棚,並自行加鎖,不得停放於其他任何地方,違規者將扣點如嚴重違規人員依校規處分或禁止騎單車到校上課。

3. 學生進入校園後至放學離校期間,不得接近車棚。

4. 在校上課、下課時間,均不得乘騎單車玩耍。

5. 凡破壞或偷竊他人單車者,除依校規記過處分,並負完全賠償責任,行為嚴重者,依法送交警察單位處理。

6. 學生乘騎單車應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雙載或並排,腳踏車不得放置風火輪及火箭桶,並依交通路線行車,避免併排或多排行駛,違規者,依校規處分或禁止騎單車到校。

7. 凡本校學生未通過「單車停放管理申請單」之申請者或私自將單車停放於校外者,勸導不聽一律校規處份;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腳踏車。

 

    8.為顧及同學進出校門口之安全,騎腳踏車上學,進校門口前需下車,將單車牽至車棚;放學由車棚牽至校門口,才得以騎車。

9.夜間騎乘腳踏車應於腳踏車前後方放置照明及閃光警示燈及反光標誌器,照明燈等私人物品須由個人保管,以免遺失。

10.「單車管理細則」各項規定,需全校同學共同遵守與維護才能確保行車及單車之安全,如經勸導不聽,每一學期違規超過三次以上取消騎腳踏車停放學校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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