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學生賃居服務要點
依據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1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127720號函辦理。
目的
為強化學校賃居服務品質,有效維護學生校外賃居安全,以降低並減少學生 賃居意外事件發生,達成家長放心、學生安心之目標。
實施對象:
本校校外賃居生
肆、實施方式:學校結合各處室相關資源,強化下列相關作為,包括:
一、成立學生賃居服務委員會: 委員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 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1人主持會議,前項委員會包含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教師代表、學生賃居業務承辦人、賃居學生代表、賃居學生家長代表、家長會代表,委員人數應以共9名為原則,且單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教導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檢視賃居建物安全事項及訂定自我檢核機制,「賃居學生自主檢核表」(如附表 1),並於每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由賃居學生繳交至學生事務處。
三、辦理賃居訪視並建構校外賃居服務平台:
(一)辦理賃居學生訪視服務:依「學生賃居安全關懷訪視表」(如附表 2)訪視賃居環境、消防(逃生)設備是否符合妥善堪用。每學期結合班級導師、輔導教官實施學生校外賃居訪視,所有相關訪視紀錄應留存備查。
(二)賃居環境如有安全顧慮之虞,應即通知家長要求房東改善或建議搬離該處所。
(三)學生校外賃居相關服務由教官室負責規劃執行。
(四)結合學生基本資料,建置校外賃居生相關居住處所資料並及時更新,提供賃居學生安全緊急事件通報聯繫處理。
(五)於學務處網頁建置校外租屋服務平台(資訊網),提供各類賃居服務資訊, 並加強宣導租屋學生使用。內含租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常見賃居糾紛案例及相關法規等。
四、暢通糾紛調處管道,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一)本校賃居學生專線服務電話03-8460138,提供賃居相關諮詢服務,以降低糾紛事件發生。
(二)每學期至少實施乙次賃居生座談會、房東訪談,並視需要辦理有關賃居門戶、消防及建物安全等相關宣導研習或賃居法律研習,提升學生及房東相關租屋法律及安全知能,加強學校與學生及房東之間互動。
(三)如遇學生陳訴租屋爭議時,導師及輔導教官應主動協助調解或轉介專業團體、校園法律服務性社團協助,提供學生賃居法律諮詢服務。
五、推動外宿學生安全認證為維護賃居學生租屋處所安全 ,提升學生及房東居家安全防範意識及防竊能力,降低被害風險,配合花蓮縣警察局、消防分隊共同推動下列措施:
(一)強化門戶安全每學期期初由生輔組協請導師調查學生賃居狀況並提供賃居生資料,請警方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或「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實施賃居生安全查訪。
(二)加強消防安全
1.每學期期初請學生填報「賃居學生自主檢核表」,並確保房東填報結果符合認證需求,以加強防範一氧化碳中毒意外事件。
2.於賃居訪視時,應加強檢視賃居學生環境消防安全(如滅火器等),如已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規範之埸所時,各校應請房東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申報。另申報書有改善事項時,應請房東儘速改善,併得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依法處置。
(三)加強建物安全
1.對已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所規範之整棟出租公寓或大型學舍,應請房東依法申報,或委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並取得檢查報告書。
2.為維護學生租屋處所安全,鼓勵小型房東主動找專業檢查機構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列為各校賃居訪視查核項目之一。
六、家長會得請承辦人提供賃居學生名冊,招募有意願認輔賃居學生之家長志 工,個別詢問賃居學生接受認輔意願,以提供賃居學生生活上之協助;另每 學期家長會得視需求舉行賃居學生與認輔家長志工相見之餐會乙次。
伍、一般規定
一、承辦人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依規定至教育部部校安中心網站完成「學 生住宿及校外賃居檢核調查表」填報作業。
二、如發生學生因賃居問題產生糾紛時, 承辦人依規定循校園安全暨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依事件情節輕重分級通報。
三、應視學生賃居分佈情形,適時予以編組訪視並定期連繫,主動掌握學生校外賃居安全訊息,對回報及反映危安有功師生應適時表揚與獎勵。
四、本要點依循民主參與程序,經由賃居學生代表、賃居學生家長代表、教師代 表、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學生賃居服務委員會研商,並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1
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賃居學生自主檢核表
班級: 學號: 姓名: 電話: 檢核日期: 賃居地址: 業者電話: | |||||
項目 | 項次 | 檢 核 內 容 | 檢查情形 | 備考 | |
是 | 否 | ||||
安全項目 | 1 | 是否為木造隔間套房(雅房)或鐵皮加蓋? | |||
2 | 使用高耗能(如:電暖器)或多種電器同時插在同一條延長線上 | 防範電線走火 | |||
3 | 是否裝設火警自動警報器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偵煙器)? | 具火災提醒功能 | |||
4 | 滅火器功能是否正常? | 指針在綠色區為正常 | |||
5 | 逃生通道(標示)是否暢通(清楚)? | 走道寬度需達 75 公分,並未堆積雜物 | |||
6 | 是否設置電熱式熱水器或強制排氣熱水器? | 防範一氧化碳中毒 | |||
7 | 建築物是否具有門禁管理措施? | 裝設大門或設有保全管制人員進出 | |||
輔助項目 | 8 | 任一樓層是否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H1-高密度租賃建物) | |||
9 | 建物是否辦理公安申報? | 請租賃建物業者辦理公安申報 | |||
10 | 建築物內或周邊是否裝設監視器? | 提升校外賃居安全 | |||
11 | 建築物內或周邊停車場所是否裝設照明? | 提升校外賃居安全 | |||
宣導項目 | 12 | 是否瞭解用電安全常識? | 提升校外賃居安全 | ||
13 | 是否熟稔住所逃生通道及逃生要領? | 提升校外賃居安全 | |||
14 | 是否使用內政部定型化租賃契約? | 保障校外租賃權益 | |||
檢 核 結 果 | |||||
建議改善事項: (第1~7項其中1項以上未達安全需求,建請各學校派員複查) □請學校派員實施校外賃居安全關懷訪視 □9~14項為【否】,各學校輔導追蹤掌握 □通知房東改善不符合項目 學校關懷訪視日期: 年 月 日 |
*本表各校可依學生賃居現況,自行增加檢核項目。
家長簽章:
附表2
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學生賃居安全關懷訪視表
班級: 學號: 姓名: 電話: 訪視日期: 賃居地址: 業者電話: | ||||||||
項目 | 項次 | 訪 視 內 容 | 訪視情形 | 備考 | ||||
安全必檢項目 | 1 | 是否為木造隔間套房(雅房)或鐵皮加蓋 | □是 | 如填是,前開房屋有安全疑慮,建議請學生(家長)儘速搬遷,通知房東改善,紀錄備查 | ||||
□否 | ||||||||
2 | 室內電線(延長線)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是 | ||||||
□否 | 1.室內電線插座,同時使用多種高耗能電器設備(如電鍋、電磁爐):□是□否 2.髒污、破損或綑綁: □是□否 | |||||||
3 | 是否設置火警自動警報器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偵煙器)? | □是 | 1.位置:□客廳□房間□走道 2.功能正常:□是□否 | |||||
□否 | ||||||||
4 | 是否設置滅火器或相關消防設備? | □是 | 1.功能正常:□是□否 2.類型:□乾粉□泡沫□CO2 □大樓消防箱 3.位置:□客廳□走道 □門口 4.使用期限: | |||||
□否 | ||||||||
5 | 逃生通道(標示)是否暢通(清楚)? | □是 | 1.走道寬度達 75 公分:□是□否 2.走道、樓梯間「未堆積雜物」:□是□否。 3.單一出入口:□是□否 4.鐵窗預留逃生口:□是□否 5.大樓設置緩降機設備:□是□否 | |||||
□否 | ||||||||
6 | 是否設置電熱式熱水器或強制排氣熱水器? | □是 | 強制排氣熱水器是否符合安全需求,達到強制排氣效果: □是□否。 | |||||
□否 | ||||||||
7 | 建築物是否具有門禁管理措施? | □是 | □大門□保全□感應卡 | |||||
□否 | ||||||||
安全輔助項目 | 8 | 任一樓層是否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 | □是 | |||||
□否 | 填「否」則直接填答項次10 | |||||||
9 | 建物是否辦理公安申報? | □是 | ||||||
□否 | 如「否」,應提醒房東配合辦理公安申報 | |||||||
10 | 建築物內或周邊監視器功能是否正常? | □是 | 位置:□大門口□樓梯□走道 □其他: | |||||
□否 | ||||||||
11 | 建築物內或周邊停車場所是否設有照明? | □是 | 位置:□門口□走道□其他: | |||||
□否 | ||||||||
宣導項目 | 12 | 學生是否瞭解用電安全常識? | □是 | 1.學生瞭解延長線使用方式:□是□否 2.學生瞭解使用高耗能電器設備(如:電暖器、多功能美食鍋)安全需知:□是□否 | ||||
□否 | ||||||||
13 | 學生是否知道逃生通道及逃生要領? | □是 | 1.學生瞭解滅火(消防)器材操 作方式:□是□否 2.學生瞭解逃生通道位置或緩降機操作方式:□是□否 | |||||
□否 | ||||||||
14 | 是否使用內政部定型化租賃契約? | □是 | ||||||
□否 | 租賃建物業者□自訂契約 □未簽立契約 | |||||||
簽 章 | 房 東 | 學 生 | ||||||
學校代表 | 陪同人員 | |||||||
訪 視 結 果 | ||||||||
□符合需求 | □追蹤改進情形 | |||||||
□持續關懷學生,並掌握校外賃居動向 □其他: | 建議改善事項: □持續掌握房東改善情形 □通知家長、學生儘速搬遷 □持續掌握追蹤管制,紀錄備查 (建議改善事項應通知學生、房東知悉) | |||||||
追蹤管制複查時間: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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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主管: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