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
公物維護管理及損壞賠償辦法
民國102年2月20日訂定
民國102年4月第一次修訂經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一、目的:為培養學生公德心及愛惜公物之良好習慣,進而促使其負責盡職,守法守紀具有崇高之愛校心與道德心,特訂定本辦法。
二、實施原則:
(一)定期宣導及檢查。
(二)加強維護管理。
(三)貫徹執行損壞者賠償制度。
三、班級導師:
(一)分配登記,監督及檢查班級學生個人應保管的公物。
(二)督促學生損壞公物之賠償及修復。
四、學生保管使用公物項目
第一條:校內各種教具,樹木、花圃、課桌椅、玻璃、門窗及其它附屬品等公共設備均列為公物,全校學生均負保管之責。
第二條:班級學生領用之公物如使用前即已破損者應向總務處換新或維修。
第三條:各班教室由各班導師及學生負責管理,放學後應即關閉門窗加鎖後始可離去;如無加鎖而遭他人破壞,則應由該班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公物如有損壞情形,學生應向導師報告說明,由各班事務股長填寫維修單,並請導師經查證屬實簽名後,繳交庶務組,進行維修。
第五條:(一)學生個人保管之公物應經常自行檢查。
(二)各班事務股長負責每日常規維護公物檢查工作。
(三)事務股長當天如發現公物有損壞者,立即向導師報告。
(四)每學期實施全校公物總檢查。
第六條:損壞公物者,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各項公物若因天災人力不可抗禦而損壞者,由學校負責修繕。
2.各項公物若因學生行為不當而遭損壞,則由該生負責賠償,若行為不當已構成違反校規者,由學務處依校規議處。
3.各項公物無法查明何人損壞,則由該班學生負其賠償責任。
4.公物損壞賠償以同一物品為原則,如無法購得同一物品時,應照原價賠償。
5.凡屬教室以外校內公共場所之公物如門窗、玻璃、樹木、花圃等,如有遭受破壞者,破壞人應主動向導師或總務處報請估價賠償。凡屬班級教室內之公物如E化設備門窗、玻璃、講桌、黑板、課桌椅及掃除用具等遭受破壞者,破壞人應主動向該班導師及事務股長申請估價賠償,事務股長據報後應轉報總務處並令其繳費賠償。
第七條:凡屬班級教室內之公物,遭破壞而未查獲破壞人,則由各該班學生負責賠償;凡屬於班級教室外之公物,遭破壞而未查獲破壞人,則由各打掃區域之班級負責。
第八條:破壞公物之學生如不自動申請賠償,一經查出時,除令其賠償外,並予以處分。
第九條:故意塗污牆壁、破壞公物及校具等應罰以修補並予以適當之處分。有塗抹者,應予修復為原狀。
第十條:為求物有定位,凡經安放之公物,非經總務處許可不得任意移動。
第十一條:學生畢業或辦理寒暑假離校、轉學、休學、退學時,應先繳清賠償,始得離校。(如有破損者,須修理完善後始可移交)。
五、賠償辦法:
(一)教室物品維護方法及請用(修)流程
項目 | 維護方法 | 請用(修)方式 | 請修地點及賠償金額 |
黑板 | 請用板擦或抹布擦拭 | 登記修理 | 至總務處庶務組 |
白板 | 請正確使用、清理 | 登記換新 | 至總務處庶務組,破壞依規格照價賠償 |
電動板擦機 | 請正確使用、清理 | 登記修理 | 破壞照價賠償 |
電燈 | 請節約能源、隨手關燈 | 登記修繕 | 至總務處庶務組,破壞依規格照價賠償 |
課桌、椅,講桌 | 不得釘、畫、踢、摔及其他蓄意破壞行為 | 登記修理 | 破壞者請先至總務處庶務組登記照價賠償 |
門、窗玻璃 | 請輕開、關,擦拭,勿任意撞擊、破壞。 | 至總務處庶務組登記繳費 | 依修復金額賠償。 |
門鎖 | 不得用力搖晃、敲打及任意破壞 | 登記修理 | 至總務處庶務組,損壞照價賠償。 |
E化設備 | 不得用力搖晃、敲打、拆除及任意破壞 | 登記修理 | 破壞者照價賠償 |
班牌 | 不得用力搖晃、敲打、拆除及任意破壞 | 登記繳費 | 損壞、遺失者,照價賠償 |
投影機遙控器 | 不得摔、玩及任意破壞 學期結束繳回教務處設備組 | 登記修理 | 損壞、遺失者,照價賠償 |
冷氣遙控器 | 不得摔、玩及任意破壞 學期結束繳回教務處設備組 | 繳費,登記修理 | 依廠牌規格照價賠償 |
班級鑰匙 | 由老師保管,學期結束繳回總務處庶務組 | 至總務處簽領 | 遺失照價賠償 |
班級電風扇 | 不得任意破壞 | 至總務處登記 | 依廠牌規格照價賠償 |
電梯卡 | 不得不當轉借,到期繳還 | 至總務處申借 | 遺失或損毀,照價賠償 |
(二)凡公物有損壞、塗抹、遺失者,應即至總務處登記;需賠償者,由破壞者於七日內賠償,若非蓄意破壞之損壞,應請導師出具證明。
(三)最後離開教室或廁所的同學應負責關閉門窗及電燈、電扇、冷氣等。
(四)除表列各項外之其它設備,如有破壞,均依實際修復金額賠償。
(五)凡蓄意毀損學校公物者,除登記賠償外,另依校規處理。
六、本規定經校長、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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