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勸募所得專款補助就學使其安心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http://www.edusave.edu.tw),或本校網頁或建立本案專屬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 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 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 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 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為統籌管理本專戶經費,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其工作任務如下:
(一)各項救助金來源之籌畫事項。
(二)救助金納入本專戶之存放、審查、分配事項。
(三)定期公布徵信款項。
(四)關於捐助人之提請褒揚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專戶事宜。
二、由學校以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ㄧ)戶名: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
(二)帳號:060 004 0019380 8
(三)郵局或金融機構:花蓮二信富國分社。
三、經費來源:
(一)於教育部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等辦理全國公開勸募所得金錢。
(二)拾金不昧款項中,依民法相關條文辦理後,拾得人願意捐入教育儲蓄戶。
(三)各界人士之樂捐款項。
(四)利息收入。
(五)樂捐之統一發票。
(六)其他。
四、學校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五、本專戶於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滾存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六、經費管理:
(一)經費動支應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決議後始得為之。
(二)本帳戶之會計及出納工作,均由本校會計及出納人員兼辦,相關規定依學校之會計、出納規定辦理。
伍、組織與職掌:
本校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一、本小組置委員11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條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二、本小組置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職稱 | 現職職稱 | 負責業務 |
委員兼召集人 | 校長 | 擔任小組召集人並綜理小組業務。 |
委員副召集人 | 學務主任 | 協助綜理委員會各項事宜及代理召集人並擔任小組對外窗口並執行協助推展教育儲蓄戶連繫,個案彙整並提案審查、個案審核等業務。 |
委員兼執行秘書 | 輔導主任 | 擬訂計畫與申請表格設計、召開會議、成果彙整與個案審核等業務。 |
委員 | 總務主任 | 協助推展儲蓄戶經費籌措、個案審核。 |
委員 | 會計主任 | 協助推展儲蓄戶存管與動支程序、收支報告與結餘流用情形及個案審核。 |
委員 | 出納組長 | 協助推展儲蓄戶存管、開立各界之捐款收據與動支程序、公開教育儲蓄專戶之經費收支明細與個案審核。 |
委員 | 訓育組長 | 代表教師協助推展儲蓄戶經費籌措、個案審核。 |
委員 | 家長會代表1 | 代表家長協助推展儲蓄戶經費籌措、個案審核。 |
委員 | 家長會代表2 | 代表家長協助推展儲蓄戶經費籌措、個案審核。 |
委員 | 公正人士 | 協助本校審核儲蓄戶經費 |
委員 | 專家學者 | 協助本校審核儲蓄戶經費 |
三三、本小組之職掌:
(一)本校依法組成「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掌理以下事項:
1.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2.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3.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4.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5.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二)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
(三)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四)學校教育儲蓄戶收支管理。
(五)學校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六)辦理個案學生關懷相關活動(歲末圍爐、寒冬送煖)。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補助標準:
補助項目 | 補助金額 | 備註 |
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 | 全額補助 | |
餐費 | 依本校實習商店團膳餐費、學生宿舍依照伙食費酌予補助為原則 | |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 每次每人補助以5,000元為限;特殊狀況經管理小組同意者,最高不得逾10,000元。 | 包括:衣服、鞋子、帽子、學用品、上下學交通工具或交通費、校外教學費用、課後輔導費用、就學期間在外租屋費用、書籍費…等。 |
二、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之補助標準最高新台幣貳萬元整,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若經管理小組另行認定或另案勸募者,則補助最高金額不在此限。)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ㄧ、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該個案學生班級導師,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或電話訪問,以瞭解個案實際情形後填寫教育儲蓄戶申請表及導師家訪證明書,並依規定程序向學務處主任提案後彙整各類申請表單,經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通過後,始能撥款補助。
二、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
三、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四、個案提出之申請應經管理小組進行補助之審查,除非有特殊緊急情況。
五、經費動支由小組會計依程序審核憑證,由小組出納完成補助金額撥交,並以專帳管理,各項帳務處理方式及報表以現行帳務處理方式處理。
六、本專戶教育儲蓄戶申請表及導師家訪證明書公告於校網供各班導師下載使用,或提供紙本於學務處或輔導室取用填寫亦可。
拾、捐款人之褒獎:
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捐資給獎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ㄧ、使公益善款能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進行勸募與管理。
二、讓學校需要幫忙的個案學生獲得合理的補助而能夠安心就學。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ㄧ、本專戶核發本「救急不救窮」原則,必要時協助搭配申請其他社會福利(救助)或請公益團體協助。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應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二、本規定所稱學生家長,係指直接提供經濟來源教養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隔代教養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
三、本專戶補助款來自社會大眾之愛心,各款項核發需明確審核,救急優先,避免浮濫,並適時教育受助學生及家長,常懷感恩,有能力時更當盡力回饋社會,讓愛延續。
四、本教育儲蓄專戶使用相關表單如下:
(一)申請表。
(二)個案訪視紀錄表。
(三)本專戶所受之捐款,由學校開立收據證明。
(四)本專戶經費若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五、本專戶除「學生家境清寒,無法支付教育之必要支出者」之申請為每學期指定期間審核外,緊急或突發性之事件得為及時申請辦理。
六、醫療費補助,僅可用於學生本人所需之醫療費。
七、喪葬費與學校教育儲蓄戶之立意宗旨不符,不列入申請範圍,上述費用得利用其他慈善團體或管道請求協助。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會議通過並陳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