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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維高中交通安全事故處理準則

一、保留現場,以利採證:

1.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切勿為了維持交通順暢或搶救傷患而將車輛移動或路邊或離開現場。

2.警方到達現場後會依車輛方位及現場掉落物,人員傷亡位置等,繪製現場圖作為未來肇事責任(如路權歸屬、交通違規)研判之依據。

3.若有攜帶相機應將重要物證(如雙方車牌、人員物品位置、車損情形、煞車痕、刮地痕…)

  及現場現況拍攝下來,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訴訟時之佐證資料。

二、人員傷亡,送醫急救:

1.發生人員傷亡時,速打119請求消防單位派救護車前來送醫急救,因隨車有合格之急救人

  員及設備且免服務費。

2.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若患者受傷嚴重,在救護車未到達前,視情況可先作急救措

  (CPR、止血、骨折固定),交通不便地區,可求助路過車輛或附近居民支援。

3.救護車離開前,別忘了記下患者姓名及送往之醫院,以利事後前往探視及洽談和解事宜。

三、報警處理,確認簽名:

1.發生車禍事故,立即打110報警處理及電話請求家長、師長或值勤人員求援,並詳細說明

  發生車禍之地點及概況。

2.警方到達現場蒐證,繪製車禍現場圖及事後製作當事人筆錄時,應據實說明,詳細核對檢

  查無誤,才確認簽名。

3.車禍現場圖及應訊筆錄為事後肇事責任歸屬,訴訟及申請保險理賠之重要參考依據,不可

  不慎。

4.請注意對方是否無照或酒後駕駛,若懷疑時應主動向警方於現場提出,並做酒精含量測試

  並列入紀錄。

5.處理員警離開前,應主動查詢其姓名或記下臂章編號及隸屬單位、名稱、電話以備必要時之聯繫。

四、尋找現場,目擊證人:

1.若車禍發生在岔路口,號誌燈之變換在一瞬間,事後雙方說法常會各執ㄧ詞而無法求證。

2.當車禍發生時,常會引起路人的注意,應主動尋找現場熱心且富正義感之目擊證人,留下聯絡方式或記下車號,以作為未來必要之佐證人。

3.若有戴手錶且受傷不嚴重時,應記下發生車禍的時間及地點,以利必要時提供資料之用。

五、保險報案,申請理賠:

1.車禍事故發生時,除自願負責損失外,請勿私下與對方和解,致喪失保險理賠請求權。

2.請於事故發生起5日內,攜帶保險卡()、行照、駕照、被保險人印章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手續。

六、注意和解,詳載內容:

1.與對方和解時,應聯繫與其共同至處理車禍現場之警局(派出所)或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進行協調和解,以維公正及確保安全(可請家長、師長或教官輔導員陪同)

2.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格式之和解書並清楚詳細記載雙方和解內容,填寫ㄧ式三份,雙方各執ㄧ份,另警局或調解委員會存查一份。遇有人員傷亡時,請務必載明此和解書,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及求償之ㄧ方是否同時自願拋棄民事及刑事追訴權。

3.請注意賠償一方之金錢給付方式及期限。

軍訓教官室電話:846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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