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事件委員會議 | |
| 校長 | 校長 |
| 家長會代表 | 家長會代表一人 |
| 教師代表 | 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 |
| 行政代表 | 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
| 校外專家代表 | 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
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
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 校園事件委員會議 | |
| 校長 | 校長 |
| 家長會代表 | 家長會代表一人 |
| 教師代表 | 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 |
| 行政代表 | 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
| 校外專家代表 | 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
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
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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