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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 / 校園事件會議委員名冊

校園事件委員會議
校長校長
家長會代表家長會代表一人
教師代表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
行政代表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校外專家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
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
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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