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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維高中
解聘1~4年
教師法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
解聘
,且
應議決
一年至四年
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 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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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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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解聘
解聘1~4年
原校解聘不續聘
終局停聘
當然暫時停聘
暫時停聘
資遣
終身解聘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解聘1~4年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 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原校解聘不續聘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 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
終局停聘
當然暫時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暫時停聘
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暫時予以停聘三個 月以下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 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 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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