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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1~4年 /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 必要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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