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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1~4年 /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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