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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1~4年 /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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