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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聘 / 暫時予以停聘三個 月以下

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三個
月以下
;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一次,且
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
解聘前,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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