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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平安保險專區 / 理賠申請資訊

 
◎保險期間
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
 
◎給付內容
理賠申請內容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負給付金的責任:

- 整形 美容、天生畸形整復、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肢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之費用。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 者,不在此限且 其裝設以 1次為限,上述給付以回復或輔助其功能,且其裝置之費用必須為醫院或診所開立收據。 
- 健康檢查 、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費用。 
- 掛號、疾病門診斷書傷患運送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但因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費,不在此限。 
- 未領有醫師執業照之醫療費用。 
-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牙科手術 。 
- 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經教育部核定公告之情事。
 
 
◎申請理賠流程
理賠申請流程
 
  應備文件

申請項目

醫療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

生活補助金

身故保險金

學團險專用理賠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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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診斷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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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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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診斷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及其他失能鑑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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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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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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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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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資料或入學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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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補助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110學年度之學生團體保險,除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外,其他保險金受益人為學生本人。109學年度()以前之學生團體保險,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

◎「投保學校證明」欄可以具備完整學校名稱字樣之橡皮章代替學校印信(關防或學保專用章)

1:請領醫療保險金者,須檢附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若以收據副本或影本代替,須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防或其他專用章為證)。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如戶籍謄本、扶養證明等),須能證明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實際扶養人或家屬關係及親等。申請108學年度()以前教育部學民及學前教育署招標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團體保險之醫療保險金、失能保險金及生活補助金時亦須檢附。

3:生活補助金請領的受益人身分證明必須能證明被保險人失能滿週年仍生存。(如戶籍謄本)

4:由學校於保險金申請書加蓋關防或學保專用章證明被保險人學籍身分,或國小以上學生可提供學籍資料,教保服務機構幼童可附入學資料。

5:診斷名稱(病名)「建議」可請醫師加註國際疾病編碼第十版的診斷碼,可加快理賠判斷。

6: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國泰人壽於必要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國泰人壽負擔。(須檢附同意查詢聲明書)

 
◎受益人
醫療保險金、失能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及集體中毒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但無法定繼承人者,受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1.被保險人之監護人。
  2.實際扶養被保險人之人。
  3.其他被保險人最近親等之家屬,如有同親等者,以尊親屬優先。
 
◎理賠申請時效
自得為請求之日(即事故日)起兩年。 
 
**如欲諮詢「高中職以下學生暨幼兒園幼兒團體保險」相關事項**
**可撥打國泰人壽免付費學保專線:0800-036-567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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